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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广东省接收转业干部条件》的规定,制定本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广州市安置:
(一)转业干部原籍广州市或者从广州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州市,但不含院校外市生源分配入伍)的;
(二)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广州市的;
(三)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到广州市且取得广州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且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广州市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常住户口在广州市的;
(五)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按国办发[2001]14号确定的边远一、二、三、四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规定的一、二类岛屿范围)工作满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广州市的;
(六)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广州市的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同上)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七)夫妇同是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一方的原籍是广州市或从广州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州市,但不含院校外省生源分配入伍)的;
(八)夫妇同是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在广州市驻军的;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广州市驻军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九)配偶系转业干部,按第八条规定转业到广州市且取得广州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十)具有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广州市有单位接收,经报省军转办审批同意的;
(十一)转业干部配偶在广州市地方工作,有广州市常住户口,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配偶已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2.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3.配偶系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根据以上条件可进从化、增城两市和番禺、花都两区安置的转业干部,仍按属地安置原则分配,只能在以上四个市、区安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
(一)计划外移交的;
(二)担任团级以下(含团级)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三)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
(四)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五)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七)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八)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九)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注:年龄、时间均截止当年3月31日,按周年计算。
个别行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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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中央、省属 |
市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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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
1、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中行广东省分行 3、建行广东省分行 4、农行广东省分行 5、工行广东省分行 6、农发行广东省分行 7、广东发展银行 8、深圳发展银行 |
1、交通银行广州分行 2、招商银行广州分行 3、广州市商业银行 4、农村信用总社 5、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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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
1、人保广东省分公司2、人寿保广东省分公司3、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
1、人保广州分公司 2、人寿保广州分公司 3、太平洋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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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为下岗或待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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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岗人员下岗前为市属单位的。 2、待业人员有劳动局发的待业证或有关劳保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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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为私营企业主 |
已在省工商局登记(交税) |
已在市工商局登记(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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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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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协作办备案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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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员 |
省、部属和外地单位 |
挂靠南方人才市场的其工作单位为市属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