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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计社〔1992〕57号 |
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实施细则(摘录)
(一)对纳入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范围的迁入市区常住户口的人口,实行《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卡》(见附件,以下简称《指标卡》)管理。“农转非”迁入的,应同时具有“农转非”计划指标卡(仍按穗计社〔1991〕51号文管理)。没有《指标卡》的,除本细则第二条(二)款规定的人外,一律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二)《指标卡》由市计委印制,并根据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将《指标卡》分发给各分管部门(省各分管部门的《指标卡》由省计委分发),由各分管部门具体填发。
(三)《指标卡》一式两联(存根联和户指口指标凭证联),由分管部门按一人一卡审批。具体程序是:
一、 属市公安部门审批的
(1)市公安部门发给被批准迁入人口《批准入户领取准迁证通知》,对应交纳增容费的迁入人口,同时发给《缴交广州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迁入人口持《通知书》去市控人办开单到指定的银行交费;
(2)被批准迁入人口持《批准入户领取准迁证通知》到市公安部门领取《准迁证》和《指标卡》第二联(应交费的迁入人口还应持已交费的凭证)。《指标卡》由公安部门填写,并在“审批部门”一栏加盖公章,留下《指标卡》第一联(存根联);
(3)被批准迁入人口迁来户口后,凭《准迁证》和《指标卡》第二联以及有关迁移证明材料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登记入户手续。派出所收存《指标卡》第二联和《准迁证》,按规定给予登记入户;
(4)需办理粮食关系的迁入人口,持户口簿和有关材料到市粮食局办理粮食关系。
二、属其他部门审批的
(1)审批部门填写好《指标卡》,并在“审批部门”一栏加盖公章,留下《指标卡》第一联,将《指标卡》第二联连同《进入广州市落户通知》(三份)等批准证明发给被批准迁入人口(应交纳增容费的迁入人口,同时发给《通知书》);
(2)被批准迁入人口回原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和粮食关系(应交纳增容费的迁入人口,应同时去市控人办开单到指定的银行交费);
〔3)被批准迁入人口迁来户口后,持《进入广州市落户通知》(三份)和《指标卡》第二联以及有关材料(应交费的迁入人口还应持已交费的凭证)到市控人办办理入户审核,市控人办查验《指标卡》和交费凭证后,收下一份《进入广州市落户通知》,在另两份通知上加盖“广州市公安局户口验讫章”;
(4)被批准迁入人口持已加盖“广州市公安局户口验讫章”的《进入广州市落户通知》(两份)和《指标卡》第二联以及有关迁移证明材料去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登记入户手续,派出所收下一份《进入广州市落户通知》并收存《指标卡》第二联,按规定给予登记入户;
(5)迁入人口持户口簿和有关材料到市粮食局办理粮食关系。
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部门分管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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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分管部门 |
分 管 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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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 |
市党群系统干部的调配,市属单位和人事关系由市管的中央驻穗单位的省正处级以上干部的调配及随迁家属,干部的落实政策,由市审批的异地离休干部及随迁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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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事局 |
市属单位和人事关系由市管的中央驻穗单位干部的招收、录用国家计划内自费生、科技干部家属(含普教系统家属)“农转非”,市非党群单位和人事关系由市管的中央驻穗单位的省正处级以下干部的调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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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局 |
市属单位和人事关系由市管的中央驻穗单位工人(包括农场职工)的招调、城镇退休职工农村子女顶替,市属技工学位异地生的招收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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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军休办 |
由市异地安置的军队(含无军籍人员)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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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复退办、劳动局 |
由市异地安置的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专业军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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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军转办 |
由市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调)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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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侨务办 |
市属侨建单位的侨汇购房入户报批,受理华侨、难侨的归国居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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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计委、人事局 |
市属单位和人事关系由市管的中央驻穗单位接收入学前不是广州市区常住户口的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及出国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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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计委 |
市属单位和人事关系由市管的中央驻穗单位接收入学前不是广州市区常住户口的中专应届毕业生 |

